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電 (李純 黃鈺欽)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了生物安全法,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同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了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和制度。
其一是科學界定生物安全的內涵要求。該法律明確,生物安全是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其二是明確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則,即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三是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袁杰表示,生物安全法明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其成員單位、協調機制辦公室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其四,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該法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全鏈條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
其五則是健全各類具體風險防范和應對制度。針對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等生物安全風險,生物安全法分設專章作出針對性規定。“此外,還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從嚴設定法律責任。”袁杰說。